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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中医馆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点击:5482次,时间:2017-4-29

卫办秘〔2016〕203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中医药服务,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安徽省基层中医馆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本建设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试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医药服务管理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

 

 

 

安徽省基层中医馆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基层中医馆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将多个中医临床科室集中设置,建设成为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能为群众提供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的相对独立的特定区域。

    一、设置标准

    (一)设有中医诊室(2个以上)、中医特色康复治疗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等)、中药房和中药煎药室。中医馆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平米,集中设置,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

    (二)中医馆外悬挂“中医馆”木质牌匾(金字,深色背景,字体工整,便于辨认)。各市可根据地方特色作统一要求。

    (三)外部环境、内部装饰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诊区内的设施要融入中医药元素,体现中华传统文化风格。

    (四)诊室悬挂科室标识牌(字体为金字正楷简体,深色底,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规范名称)和出诊医师公示牌,包括医师照片、姓名、职称、特长、出诊时间等。

    (五)配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等基本设备和针灸器具(包括针灸针、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等至少5种以上中医诊疗设备;中医特色康复治疗室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3种以上中医康复治疗设备。

    (六)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冷藏柜等,其中中药饮片柜(药斗)结构要规范合理、外观古朴典雅并具有防虫蛀、防腐蚀、防潮湿等功能。饮片调剂区面积应与业务需求相适应,中药饮片不少于300种。

    二、人员配备标准

    (一)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20%以上,每个诊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中药房工作人员应具有中药师(士)资格,有中药饮片鉴别经验。

    (三)中医人员参加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率不低于50%;参加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率不低于90%。

    三、服务能力标准

    (一)运用中医辨证论治处理基层常见病多发病。能开展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等6种以上中医药服务,使用不少于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

    (二)中医门诊人次占门诊总人次的比例达25%以上,中医处方(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和非药物治疗处方)占处方总数比例25%以上。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标准

    (一)开展中医体质辨识服务,根据居民不同体质开展个性化健康指导,对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体质辨识服务,人群覆盖率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

    (二)对0-36个月儿童开展中医调养服务,对儿童健康状况进行中医判断,向家长传授穴位按揉、腹部推拿、捏脊等中医预防保健技术,人群覆盖率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

    (三)运用中医药理论知识对儿童(0—6岁)、孕产妇、老年人以及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中医健康指导,熟练掌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健康管理软件系统,建立中医健康档案并能实现资源共享。

    (四)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开展不少于3种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五)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五、中医药知识宣传及管理标准

    (一)可采取设立宣传栏、发放资料、举办讲座、播放音视频等形式,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宣传,提供不少于6种有中医药内容的文字资料,播放不少于4种有中医药内容的音像资料,并定期更换内容;开展公众中医药健康咨询活动;举办中医药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居民学习和掌握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中医药养生方法。

    (二)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85%,对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5%。

    (三)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中药饮片、中成药的使用管理,并继续实施不取消中药饮片加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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