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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
点击:1807次,时间:2018-5-5

合肥市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集中清理创建示范活动,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及《安徽省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厅〔2018〕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集中清理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相结合,全面清理全市各级各类创建示范活动,实现创建示范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建立健全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清理范围

主要包括: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开展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各系统各行业的创建示范活动。上述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也纳入清理范围。

为加强党的建设,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各单位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三、清理依据

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凡是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清理期间,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四、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自上而下、分步实施、从严从紧的要求,重点清理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开展、增加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集中清理工作自2018年4月起开始,至7月底前基本完成,分为自查自纠、汇总审核、审批公开3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4月至5月上旬)。各地各部门按照清理依据和要求,全面梳理本地本部门举办的创建示范活动,提出保留、合并或取消的意见,并填写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和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附件3)。对确需保留的,要提供符合要求的依据。2018年5月4日前,市直各单位将本单位清理自查情况报合肥市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见附件1,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2018年5月8日前,各县(市)区将本地清理自查情况的初审结果报送市协调小组。凡未按规定及时申报保留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

(二)汇总审核阶段(2018年5月上旬至5月中下旬)。市协调小组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实行集中办公。严格对照相关要求,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清理自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重点对拟保留项目,逐项甄别分析,并于5月15日前,将市级及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情况初审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核。

(三)审批公开阶段(2018年5月中下旬至7月下旬)。市级及市级以下创建示范项目保留、合并、取消的审核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审批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经批准的创建示范活动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管理

(一)实行两级审批制度。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市级及市级以下单位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由市协调小组初审,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在创建示范活动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二)建立综合考评机制。经批准继续开展或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合理、务实有效、与时俱进的考评指标体系,并融入日常化管理,形成常态化机制,确保创建示范活动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申报;已完成阶段性目标、与中心工作脱节、推动工作作用不明显、缺乏群众参与的,要责令及时退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责令及时撤销。

(四)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经批准继续开展或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要主动公开活动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相关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审计部门要将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审计监督的内容。

(五)建立惩戒问责机制。对清理规范后擅自开展的,或者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创建示范活动,要责令立即停止或者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协调小组负责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各地各部门要确定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落实进度安排,推进清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扎实做好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初审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党群机关创建示范活动的初审,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思想文化类创建示范活动的初审,市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创建示范活动的初审,市经信委配合做好涉及企业的创建示范活动初审,市公务员局负责行政机关创建示范活动的初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资金的管理,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资金的审计监督,市民政局会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清理工作,并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级及所属乡镇(街道)创建示范活动的清理规范。

(三)坚持质量标准。要严格清理政策,认真把握清理范围、依据、标准、程序,不得曲解政策、擅自变通、标准不一,对应取消的活动一律取消,能合并的活动一律合并。要实现全面覆盖,确保清理范围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不发生瞒报、漏报行为,确保报送的创建示范活动没有遗漏。要把握时间节点,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四)严格报送主体。按照“谁主办、谁报送”的原则,根据上级单位部署,以各地各部门名义主办的活动,由各地各部门报送;以上级单位名义主办,各地各部门参与具体工作的活动,由上级主办单位报送。多家单位联合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由牵头单位报送,并在报送材料中注明会办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按隶属关系报送。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的部署安排和自查自纠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原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各级登记部门负责。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整体推进。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督查,对因工作措施不力、不认真自查自纠、清理规范不到位,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根据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公开曝光。

联系人: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与工资处 阿丽娜,联系电话:0551-63538713(传真),邮箱:gzc871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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