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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自律公约
点击:1602次,时间:2018-7-31

合肥市中医保健研究会简介 合肥市中医保健研究会成立于2016年7月16日,由安徽医科大学和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医附,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瑶海区东城社区卫生中心等从事中医临床、西医临床、营养临床,健康管理,教育、科研的个人专家学者自愿组成,是在合肥市民政局注册,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为业务指导单位的社会非营利性民间公益性团体,主要从事中医药学临床的研究和为政府提供卫生类相关咨询服务,承接政府相关职能转移。 合肥市中医保健研究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条一条 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研究会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严格执行工作细则的操作程序,积极准确高质量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和研究会制定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努力适应新时代,积级 勇于开拓创新。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以社会民生建设为中心,以发扬民族医学为重点,以提高人民的健康指数为目标,搭建科技工作者与政府之间的平台,坚持为政府、为人民服务、为本会会员服务。积极探案新形势下中医药学研究发展模式,培育、促进合肥市中医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是合肥市中医保健研究会包括二级机 构严格自律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的实践理念,同时倡议其他各社会团体和组织自愿加入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第四条 合肥市中医保健研究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 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合肥市中医保健研究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机构。该机构服从合肥市民政局管理和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全体会员必须自觉遵守研究章程。 第六条 弘扬民族医学,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将古老的传统中医学结合现代医学与时具进,不断发扬光大,维护中医在现代人健康中的主导地位,在保护人民健康,预防疾病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特别是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强调法律意识,自觉以国家相关《中医药法》法法律规从事科学研究,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树立安全意识,防范各类事故。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研究的各项成果在临床应用和日常保健中的安全。确保各类义诊活动正常开展和安全。让人民放心,让政府放心。 第九条 抓好业务培训,加强本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以良好职业技能和专业服务水来面对每个患者。 第十条 在临床医疗过程中重视精神慰藉,体现心灵关怀,通过中医各种形式和手段给患者以精神关怀和心理帮助,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 第十一条 大力开展社区义诊活动和社区科普大学的健康科普活动,通过个性化多元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需求的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合作交流,同行之间要相第尊重,相互学习,团结协作,共同进步。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比赛,共同提高医疗研究水平。 第十三条 开放视野,学习先进经验,积极寻求参与国际学术合作交流,学习国外中医的先进技术,促进我国中医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四条 为维护会员及二级机构的正当权益,研究会对会员及二级机构执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会员及二级机构,授予诚信个人及诚信单位称号,并通过媟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二级机构和个人,根椐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告、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十五条 公约个人及二级公约机构应充公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并有权对合肥市中医保健研究组织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由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合肥市中医保健研究会在网站和徽信公众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公约将根椐我国中医药科技领域的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会理事会三公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并经三公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我国中医药行业相关机构和组织及相关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条款,圴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及二级机构可以自愿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将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个人及二级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本公约所列条款中,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合肥市中医保健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中医保健研究会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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